J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473-2001
混 凝 土 泵 送 剂
pumping aid for concrete
2001-02-20 发布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2001-10-01 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混 凝 土 泵 送 剂
JC473-2001
Pumping aid for concrete
代替 JC473-199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凝土泵送剂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出厂、
贮存与退货等。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混凝土中掺用的固体或液体泵送剂 (以下简称泵送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
GB/T17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eqv ISO 680:1990)
GB8075混凝土外加剂分类、命名与定义
GB8076-1997 GB/T8077-2000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J80-1985GJ/T55-1996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泵送剂
泵送剂的定义见 GB/T8075。
3.2 基准混凝土
按照本标准试验方法配制的不掺泵送剂的混凝土。
3.3 受检混凝土
按照本标准试验方法配制的掺泵送剂的混凝土。
4、技术要求
4.1 泵送剂的匀质性
泵送剂匀质性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4.2 受检混凝土的性能指标
受检混凝土的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3 其他当用户对泵送剂有特殊要求时,需要进行的补充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及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5、试验方法5.1 泵送剂的匀质性匀质性试验按照 GB8077 规定进行。碱含量按照 GB8076 附录 D 规定进行.5.2 受检混凝土的性能
5.2.1 材料混凝土所用材料应符合 GB8076 第 3.1 条的规定。但砂为二区中砂,细度模数为2.4~2.8,含水率小于 2%。
5.2.2 配合比基准混凝土配合比按 JGJ55 进行设计,受检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的水泥、砂、石用量相同。5.2.2.1 水泥用量:采用卵石时,380±5Kg/m3,采用碎石时,390±5Kg/m3。5.2.2.2 砂率:44%5.2.2.3 泵送剂掺量:按泵送剂生产单位推荐掺量。5.2.2.4 用水量:应使基准混凝土坍落度为(100±10)mm,受检混凝土坍落度为(210±10)mm。5.2.3搅拌应符合 GB8076-1997 第 5.3 条的规定。5.2.4 成型与养护条件各种混凝土材料至少应提前 24 小时移入试验室。材料及试验环境温度均应保持在(20±3)℃,并在此温度下静停(24±2)小时脱模。如果是缓凝型产品,可适当延长脱模时间。然后在(20±3)℃、相对湿度大于 90%的条件下养护至规定龄期。5.2.5 试样项目及数量试验项目及数量见表 3。表 3 5.2.6 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
5.2.6.1 坍落度增加值落度按照 GBJ80 进行试验,但在试验受检混凝土坍落度时,分两层装入坍落度筒内,每层插捣 15 次。结果以三次试验的平均值表示,精确到 1mm。坍落度增加值以水灰比相同时受检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坍落度之差表示,精确至 1mm。5.2.6.2 常压泌水率比按照 GB8076-1997 第 5.5.2 条进行试验。
B p =V10V140× 100
(1)式中:BP——压力泌水率,%;V10——加压 10S时的泌水量,ml;V140——加压 140S时的泌水量,ml;结果以三次试验的平均值表示,精确至 0.1%。
b、 压力泌水率比按式(2)计算,精确到 1%。
Rb =BPABPO× 100
(2)式中:Rb——压力泌水率比,%BPO——基准混凝土压力泌水率,%BPA——受检混凝土压力泌水率,%5.2.6.4 含气量按照 GB8076-1997 第 5.5.3 条进行试验。5.2.6.5 坍落度保留值出盘的混凝土拌合物按GBJ80 进行坍落度试验后得坍落度值H0;立即将全部物料装入铁桶或塑料桶内,用盖子或塑料布密封。存放 30 分钟后将桶内物料倒在拌料板上,用铁锹翻两次,进行坍落度试验得出 30 分钟坍落度保留值H30;再将全部物料装入桶内,密封再存放 30 分钟,用上法再测定一次,得出 60 分钟坍落度保留值H60;坍落度按照GBJ80 进行试验。
5.2.7 硬化混凝土性能
5.2.7.1 抗压强度比按照 GB8076-1997 第 5.6.1 条进行试验。
5.2.7.2 收缩率比按照 GB8076-1997 第 5.6.2 条进行试验。
5.2.7.3 钢筋锈蚀按采用钢筋在新拌砂浆或硬化砂浆中阳极极化电位曲线来表示,测定方法按 GB8076 附录 B、附录 C 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 取样及编号
6.1.1 试样分点样和混合样。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中所得的试样,混合样是三个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而取得的试样。
6.1.2 生产厂应根据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年产量不小于 500 吨,每一批号为 50 吨;年产 500 吨以下,每一批号为 30 吨,每批不足 50 吨或 30 吨的也按一个批量计,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
6.1.3 每一批号取样不小于 0.2 吨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
6.2 试样及留样每批号取得的试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分,一份进行出厂检验。另一份要密封保存至有效期结束,以备有疑问时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或仲裁。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每批号泵送剂检验项目按表 4 规定进行
表 4 出厂泵送剂检验项目
6.3.2 型式检验
包括匀质性指标和混凝土性能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各项性能均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则判定该批号泵送剂为相应等级的产品。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批号泵送剂为不合格品。
6.5 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果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在场的情
况下于现场抽取三个以上等量试样混合得到平均样,复验按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7 包装、出厂、贮存及退货
7.1 包装
粉状泵送剂应采用有塑料衬里的编织袋,袋重 20~50Kg,液体泵送剂应采用塑料桶、
金属桶包装或用槽车运输。
所有包装的容器上均应在明显的位置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净重量或体积(包
括含量或浓度)、生产厂名、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及出厂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
中予以说明。
7.2 产品出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厂:技术文件(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不全、
包装不符、质量不足、产品受潮变质以及超过有效期限。
生产厂随货提供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及型号、主要特性及成份、适用范围
及推荐掺量、泵送剂总碱量、氯离子含量、有无毒性、易燃状况、贮存条件及有效期、使
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7.3 贮存
泵送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以易于识别和便于检查、提货为原则。
7.4 退货
7.4.1 使用单位在规定的存放条件和有效期限内,经复验发现泵送剂性能与本标准不符
时,则应予退回或更换。
7.4.2 实际的质量、体积与规定的质量体积(按固形物计)有 2%以上的差异时,可以要
求退货或补足。粉状的可取 50 袋,液体的可取 30 桶(其他包装形式由双方协商),称量取
平均值计算。
7.4.3 凡出厂技术文件不全,以及发现实物质量与出厂技术文件不符合,可退货。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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